中共四川省委省直机关党校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校学员管理的规定

文: | 图: | 部门:学员工作处 丨 签发人: 丨 发布时间:2019-05-10 15:11:56 丨 点击数: | 来源:本站原创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规范干部在党校培训期间的行为,根据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加强学员管理,严格执行“六项制度”

学员管理包括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一)建立班主任、学员党支部(班委会)的学员管理制度。班主任要从学员的实际和特点出发,既要行使管理职能,又要积极发挥学员党支部(班委会)的作用,把学校管理和学员自我管理结合起来,以管促学,以学促管。学员党支部(班委会)在学校管理部门和班主任指导下,负责学员的学习研究、党性教育和集体生活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量化考核评价制度。学员工作处、班主任、学员党支部(班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员的管理、考评和毕业鉴定工作。

学员管理部门对学员的理论学习、党性锻炼、能力提升和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学员、发放毕业证的关键依据。

(三)学员表现反馈制度。党校及时把学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表现情况反馈给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和学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主要表现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评优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学员考勤制度。学员自报到之日起开始考勤,上课、小组讨论、大会交流、班级论坛、自学(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党性锻炼、异地教学、组织生活等均属考勤范围。

(五)学员请销假制度。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按学员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

(六)学员管理情况公示制度。党校每周对学员在校期间的出勤、请假等情况进行公示。

二、注重学员自律,严格落实“八个不准”

(一)不准在指定地点外食宿。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学员在校学习期间,要吃在学员食堂,住在学员宿舍,校外教学时要在指定地点食宿。学员之间、老师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二)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课。学员要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不会客、不接打手机。

(三)不准带人“陪读”、公车“伴读”。 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准工作人员“陪读”。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四)不准违反外出学习考察纪律。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不准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对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六)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七)不准请人代写或抄袭他人学习成果。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研讨文章和党性分析材料等,提倡“短”“实”“新”,反对“长”“空”“假”。对请人代写或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八)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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